警局的麦局在这么思谋之后,就说道:“这个鼻烟壶所暴露出来的情况,是有些特别的。
你若说邓成峰是凶手,那么其在对鼻烟壶做了手脚之后,一定会对这个鼻烟壶极其的关注,是不会允许别人再去接触的。
那在这样的情况下,怎么来解释鼻烟壶的瓶体上,出现的除张台江之外的另一个人的指纹呢?
这是什么样的人,能在邓成峰的关注下做到此事的呢?
他为何要无缘无故的去接触鼻烟壶呢?
从其仅在鼻烟壶的瓶体上留下两个手指的指纹情况看,这个人拿取鼻烟壶的时候是小心且谨慎的。
这说明,这个人知道自己拿取的鼻烟壶是有问题的,要不然也不会这么样的注意了。
邓成峰如果是早早的就将鼻烟壶做了手脚,那他是有时间来进行细致的操作的。
比如说,他是戴着手套来对鼻烟壶进行了掺入毒药的操作,这样一来就不会在鼻烟壶的瓶体上留下自己的指纹。
但事实要是如此的话,就无法解释为什么鼻烟壶的瓶体上会有第三个人的指纹了。
所以,我是赞同雍先生您所说的,这个鼻烟壶是有着两个一模一样的存在。
如此的操作,是最为简便,也是最容易的操作了。
但不管怎么说,出现在鼻烟壶瓶体上的那两个手指的指纹,一定是凶手留下的。
不管他有没有实际实施了投毒的行为,做为制作了这个杀人凶器的人,他就是这起投毒杀人案的凶手之一。
投毒杀人案与别的性质的杀人案件有相同的地方,却也有着截然不同的鉴别凶手的标准。
这相同之处是,在凶杀案件中,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凶器,不论是枪械武器,还是刀具器械,其制造者都是不会追究刑责的。
同理,这在毒杀案件中,制造毒药的生产企业或是人员,也是不会被认定为凶手的。
但将毒药掺入到正常的食品、饮品或是药品中的人,就一定会被列入到凶手的范围内,追究其刑责的。
之所以会有着这样的认定标准,主要是由于毒杀案件多是有着专业性质的背景而决定的。
那为了严惩用毒杀人的犯罪分子,也就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。
那就是,使用投放了毒药的物品或是设计改装用以盛装毒药的容器,来实施杀人的人都被认定是凶杀案的共犯,按凶手来进行认定。”
警局的麦局在讲到这里后,就拿起桌子上的水杯,喝了两口水,润了润自己的喉咙。
对警局的麦局所讲的话,雍铭也是有着不一样的体会的。
他知道自己刚才的话,已被警局的麦局给听到心里去了。